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廷议,指的是君王与大臣一起讨论商议国家大事。
自秦朝开始。
到了明代,明太祖规定,廷议意见不一致时,应摘要奏闻皇帝作裁决。
取消了遵从多数人意见的原则。
杨承应也拿来用,但是在廷议原本的含义上加了一条,立法权。
也就是说,属于他管辖范围所执行的法律,都以廷议商量出来的为准。
其他机构,无权立法。
如果出现法律漏洞,也要等到第二年廷议,在会上商讨。
只不过,第一次廷议有些不同。
此次要在廷议上,通过各项管理制度,以及
《明末:辽东雄狮》第七百三十六回新的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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