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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当事人可以提供当晚破坏录像的证据,作为交换,我需要我当事人从本案中脱身,彻底脱身。”
萝拉开门见山,将条件讲明后,又意有所指地补充道
“很直接有用的证据”
又是熟悉的操作。
布鲁克林本能地皱了皱眉。
他还是很讨厌联邦司法体系中的一系列交易,这看起来就像犯罪分子或政客在交换利益,或者像犯罪团伙在分赃。
这种交易氛围本身就令布鲁克林很不舒服。
交易的存在,让司法体系毫无尊严,任人凌辱。
将心中的不适感压下去,布鲁克林目光投向本·斯通。
“我们几乎可以确定,火就是蒙莉卡放的。”本·斯通并不打算让步“我的建议是3年。”
“不论蒙莉卡能提供什么,我都不会撤诉。”
本·斯通又补充了一句。
“但你们没有证据。”萝拉道。
这句话几乎算是变相承认了,火就是蒙莉卡放的,同时也掐住了检察官的要害。
受回避规则影响,本·斯通在接手蒙莉卡案后,已经将艾玛案转给其他检察官。
相较于艾玛案而言,蒙莉卡案显然是个小案子,萝拉现在相当于将选择权交给检察官,是要拿到艾玛案的证据,还是要死磕没把握的蒙莉卡案?
“我们的谈话是受法律保护的。”注1
萝拉又强调了一句。
这就是布鲁克林讨厌把法律搞得像黑帮交易一样的原因。
犯罪者竟然可以受法律保护,堂堂正正地跟检察官与法官坐在谈判桌上,像菜市场买菜一样谈价格。
他们甚至可以出言威胁:你不放我?不放我我就不给你线索!
这使得犯罪者的犯罪成本大大降低。
无论从哪方面来讲,布鲁克林都不觉得一个犯罪成本低廉的世界很好。注2
不过是否同意交易,不是布鲁克林一人说的算。
无形的压力被传到本·斯通身上。
检方联合警方对艾玛的调查并不顺利,他们掌握的有力证据也不多,艾玛都快被儿童权益保护组织跟反对死刑组织洗白成玛莉亚了。
地检署内部认为,他们完美胜诉的几率只有不足10,这仅有的10还是来自于法官——布鲁克林·李这位纽约司法界新星量刑严苛、嫉恶如仇,是深入人心的。
主要是他们缺少最关键的证据——艾玛的计算机技术情况。
所有跟艾玛相关的电子设备被清理得干干净净,经过诺拉等人的教育,艾玛本人直接表示她对电子设备一窍不通。
艾玛的黑客技术是检方起诉四项罪名的核心关键。缺少这个核心关键,一切都不成立。
如果蒙莉卡提供的证据很给力,不仅能证明艾玛的黑客技术的确存在,让四项罪名站得住脚,甚至还能进一步证明艾玛在审讯中的不诚实作为,给她打上撒谎的标签,让陪审团对她先抱有怀疑。
这将是巨大的成功!
“8個月。”本·斯通很快做出让步“另外禁止假释。”
“你知道的,这不可能。”
面对这个条件,萝拉连考虑都不做,直接否决。
“我当事人必须彻底脱离本案,你们需要撤诉,并封存档案,50年内不得向任何组织机构透露详细细节。
另外,我当事人还是未成年人,这件事给她及她的家人造成很大困扰,他们需要一个新身份,他们必须纳入证人保护计划。
最后,我当事人需要证人豁免权。”
需要证人豁免权,这已经是赤裸裸的承认罪行了。
但布鲁克林与本·斯通都没有在考虑这个问题,而是将注意力集中在萝拉提出的一系列条件上。
“这不可能。”
本·斯通代替布鲁克林说出了他想要说的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