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觉得被害人顾传富和被告人房云林对于案件的引发均有过错。 顾传富的行为虽然威胁了被告人房云林的人身和财产安,但前因是被告人房云林曾教唆未成年人参与盗窃。 当年二人共同盗窃电缆时,被害人才十三岁,被害人死亡时才十六岁,被告人很有可能是看他年纪小好糊弄,所以才没给被害人分赃,我认为双方对 《律师本色》第952章被害人过错的认定 正在手打中,请稍等片刻,内容更新后,请重新刷新页面,即可获取最新更新! 《律师本色》文字更新,牢记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