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五章:伊朗一五计划完成(1 / 2)

德黑兰东郊的暴动问题,最终以巴列维出面特赦了三干余名暴民解决。

巴列维也因为在这次事件中特赦部分暴民而彻底的坐实了巴列维仁慈的名声。

在民众‘万岁’的欢呼声中,这次事件也以一种较为稳妥的方式结束。

情节轻的暴民回到家里和家人团聚,在暴动中受损的家庭也得到了补偿。

至于那几个挑动工人闹事的工厂主,全部被伊朗最高法院以煽动暴乱罪、非法组织社团罪分别判处:流放‘沙漠农场’二十年、没收全部财产;流放‘沙漠农场’五年。

合计量刑,流放‘沙漠农场’二十五年、没收全部财产。

伊朗法院的最终定罪是一种简单的加减模式。

比如一个犯人入室抢劫财物并打伤了屋主人,那么法院会判定这个犯人犯下:非法入侵罪、抢劫罪、故意伤人罪。

非法入侵罪在伊朗一般会判处三年劳动监禁;抢劫罪会判处三年流放;故意伤人罪会判处五年流放。

三个罪行加起来最终法院会判处犯人流放十一年。

当一个犯人同时被判处劳动监禁和流放的时候,劳动监禁会自动升级为流放。

伊朗政府在将这几个工厂主的工厂没收以后,又以一个略低于市场的价格将这些个工厂卖给了巴列维皇室资本。

巴列维手下的巴列维皇室资本轻而易举的收购了这些经营状况良好的工厂。

巴列维让巴列维皇室资本控制这些工厂,在巴列维看来是有利于伊朗政府的。

伊朗有两种国有企业,一种是伊朗政府控股的企业,另一种是巴列维皇室资本控股的企业。

前一种企业赚取的财政是直接交给伊朗政府使用,而后一种企业赚取的财政是间接的交给伊朗政府使用。

巴列维往往会以捐赠军费、慈善捐赠等方式将这些钱用到伊朗政府身上。

巴列维花了钱以后,伊朗政府就不需要再花钱了。

前者对伊朗政府来说是一种开源的方式,后者对伊朗政府来说是一种节流的方式。

相较于伊朗政府控股企业,巴列维还是更喜欢巴列维皇室资本控股企业的模式。

第一:巴列维皇室资本控股的企业比伊朗政府控股的企业效率要高些,巴列维皇室资本的本质还是一种私有企业。

第二:巴列维可以从巴列维皇室企业中直接获利而不能直接从伊朗政府控股的企业中直接获利,就算是巴列维从伊朗政府控股企业中获利也是一种有隐患的获利。

第三:巴列维花出去的钱,伊朗社会的民众都是可以看见的,这样可以提高巴列维王室在伊朗社会的观感。

贱民们,看看吧!沙阿赚的钱都拿出去做慈善了!这样的国王你们不拥护,难不成要去拥护出售关税和卖牙片的国王(卡扎尔王朝)?

暴乱事件结束,德黑兰又恢复了平静。

平淡的日子一直持续到了1946年7月,伊朗的第一个五年计划结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