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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说,决斗文化是欧洲基于原生的西方文明特点,产生的一种特殊现象。
体现着西方文明之中对于战争和军事的重视,以及整个欧洲在中世纪时好斗成风的社会风气。
从现实的意义上来讲,决斗并不如人们现代所理解的那样光鲜亮丽。
实际上正好相反,它是对于中世纪司法不公的控诉,体现出来的是在中世纪生存的底层民众,从正常渠道很难获得社会公平,只能以生命做赌注来赢取公平的社会现实。
决斗的盛行,对于缓解当时的社会矛盾,建立一条有效的上下阶层沟通的桥梁,具有着重要的意义。
同时决斗现象的盛行,还为后世各种文艺作品的创作,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形成了独特的决斗文化。
然后就有了后世影视作品里,旷野上,狂风呼啸,手中长剑,寒光凛凛,双方目光如炬,一场恶斗即将展开的场景。
整个西方,不管是英国、法国、德国还是俄罗斯,都十分推崇决斗这种方式,并将其作为解决日常纠纷的有效手段。
北极熊著名作家普希金、莱蒙托夫都是死于决斗,文坛巨匠屠格涅夫和托尔斯泰两人因为一点小事争吵,差点举枪进行决斗。
早期的贵族们,常选择利剑作为决斗武器,到19世纪初,火器派上用场,则常常采用手枪作为武器。
在古希腊时,就有了使用武器决斗的传统。
希腊神话中,勇士阿喀琉斯与赫克托耳展开了殊死决斗;
特洛伊战争时,最开始就是由墨涅拉俄斯与帕里斯的决斗。
日耳曼民族,勇猛尚武,而且有着很强的荣誉感。
在他们征服了罗马帝国后,就将这种决斗文化确立下来。
11世纪以后,随着骑士文化的兴起,决斗文化就更加盛行。
为了保证决斗的公平公正,后来有了与决斗相关的法律。
最早的允许决斗的法典是501年勃艮第国王贡德鲍所颁布,他宣称,上帝一定会保证说真话者在决斗中取胜。
意大利在1410年也制定了决斗法典,法国制定的《决斗法典》是第一部成文的法典,1777年,爱尔兰人推行了决斗26条,并在美洲广泛实行。
19世纪中期以后,决斗文化开始走向消亡,各国政府纷纷颁布法律明确禁止决斗。
决斗的常见形式有两种:司法决斗和荣誉决斗。
在欧洲早期的司法审判中,由于侦查手段落后,常常难以确定证词的真伪,产生很多棘手的案件,因此人们只能诉诸上帝。
这样,法庭有权命令原告和被告以决斗来解决问题。
无论是哪一方获胜,他就是正义的一方。
如果一方拒绝进行决斗,他就必须承认自己的罪行是成立的。
如果一方被指控死刑,那么决斗必须进行到某方死亡才能结束。
如果不是被指控死刑,则要进行到一方不能战斗或认输。
并且决斗中,原告必须亲自参加,被告则有权选择一名武士代表自己决斗。
在决斗过程中,双方必须使用同样的武器,妇女和13岁以下的孩子不允许观看。
如果是生死决斗,在一旁棺材就已经放好了。
决斗的另一种形式是荣誉决斗,产生比较晚。
它最开始是骑士获取荣誉的一种手段,骑士属于低等贵族阶层,决斗则是他们提升地位的一个有效途径,骑士们通过决斗中的比武,以获取领主的重用。当然,也可以为他们赢得爱情。
随着骑士制度的衰落,官方性质的决斗变成了私人之间的决斗,参与双方可以在没有证人的情况下,就自行举行决斗,它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获取利益,而是为了获取精神上的尊严。
在法国的《决斗法典》中规定,决斗双方必须**上身;
决斗时,双方会带上一个中间人,如果中间人发现有人作弊,可以使用武器将其杀死;
如果决斗爽约,则会直接宣布另一方获胜;
如果受到了侮辱,必须在4时内进行决斗。
决斗之风之所以能盛行千年,这与欧洲的文化传统是分不开的。
西方文化强调个体,个人主义是西方文明的核心。
古希腊时期,欧洲就有着浓重个人主义文化。
《荷马史诗》中的英雄阿喀琉斯、奥德修斯和赫克托耳,都将个人荣誉看得至高无上。
古希腊半岛、岛屿、山脉众多,在地理上分割成一个个独立的单元,形成了独立运作的一个个城邦,这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西方文化中的个体主义,并产生了二元对立的哲学思想。
这种思维方式就是将主体与客体对立起来,考虑问题容易非此即彼,并且过分强调竞争。因此遇到争端时,采取决斗这种你死我活的武斗方式,就不难理解了。
由于决斗的野蛮和残酷,常常造成大量人员伤亡,乱象丛生。
法国大革命时期,决斗又成为解决政治争端的方法,这样,官方不得不一再禁止决斗。
1712年波兰国王奥古斯都颁布法令,宣布参与决斗者一律判处死刑。
1773年德国慕尼黑,也曾宣布参与决斗的人也处以绞刑。
尽管如此,在民间,决斗之风仍然十分盛行,在人们遇到关乎个人尊严问题时,首先想到的还是决斗。
普希金的诗体《叶甫盖尼·奥涅金》中,描写了彼得堡贵族青年奥涅金决斗时的激烈场面。
普希金一生多次与人决斗,由于不能忍受“戴绿帽子”的侮辱,为了妻子和荣誉,1837年,普希金与丹特士进行了一场决斗。
在静静的黑河边,双方持着手枪向对方射击,丹特士的子弹穿过了普希金的胸部,一代伟大诗人就这样倒在了决斗场上。